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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15號債 權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深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陳秀慧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高宋繡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債權,經查債務人陳秀慧於第三人名揚護理之家有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地址在花蓮縣○○市○○路0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
裁判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