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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漢鍾相 對 人 葉根宇相 對 人 簡麗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根宇與案外人葉榮衛於國105年8月2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葉根宇邀同與案外人葉榮衛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304,6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案外人葉榮衛已死亡由簡麗縈繼承,惟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據、約定書、債務人繳息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3年9月27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其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