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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邱永裕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鈦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