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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游玉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玉緒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處分,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