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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全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12號聲 請 人 洪家銘上列聲請人與年籍不詳之相對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關於假扣押之原因,應由債權人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尚難逕以擔保取代釋明之欠缺。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是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從而,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即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人於民國112年3月發現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段00號3樓房屋廚房天花板、廁所前走道等處天花板油漆有剝落情形,懷疑係漏水所致,並通知社區總幹事前來調查,經社區總幹事協調,請相對人前來查看或同意進入相對人之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段00號4樓房屋(下稱相對人房屋)查看,惟相對人均拒絕,因聲請人家中廚房油漆不斷剝落導致無法正常使用,先自行找油漆師傅處理,因而支出油漆費新臺幣(下同)9,500元,嗣後於112年5月28日經雙方確認排除係公共管線問題,相對人仍拒絕聲請人及聲請人委請專業師傅進入相對人家中查核,導致遲遲無法釐清漏水問題,聲請人乃向市公所聲請調解,相對人同意於一個月內找專業第三方人士鑑定漏水問題,且承諾於112年12月底解決漏水問題及修復聲請人屋況,並願賠償聲請人前所支付油漆費。豈料,相對人最終避不見面、不配合。又因漏水導致屋內牆壁、天花板等有毀損及廚房無法使用而長期購買外食,生活開支大幅提升,請求賠償修繕費用及額外開支費用,且長達一年多不堪漏水之困擾,居住品質大幅降低,併請求精神慰撫金,因近期獲悉相對人有意出售房屋,為確保聲請人權利,避免相對人故意脫產,為此聲請裁准假扣押相對人房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訴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3號卷宗,堪認聲請人就本案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然聲請人自承相對人為4樓住戶,無法知悉相對人真實姓名,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可佐,故本件相對人為何人,尚有未明,實有待聲請人依本院之函文限期補正,縱使相對人近期有意出售房屋,尚難遽認相對人有脫產或有何日後不能、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因此,自不得於聲請人未盡假扣押原因釋明之責前,僅因其陳明願供擔保,而遽准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從而,聲請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核與假扣押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