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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 告 陳秉震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