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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執事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抗 告 人 黃必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