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 告 杜春美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杜慶仁

杜書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前開規定。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而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