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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 告 杜春美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杜慶仁

杜書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5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杜陳招、杜武田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杜陳招、杜武田分別遺有如家事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存款及利息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持分等遺產,另坐落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建物、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逾新臺幣900萬元存款,亦屬於被繼承人杜武田之遺產,卻遭被告杜慶仁、杜書華不法取得,原告已對被告二人提起民事訴訟,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5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繫屬中,而該案攸關被繼承人杜武田之遺產範圍為何。準此,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5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該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