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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1號原 告 吳沛潔

吳相驊吳家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相 對 人 辛佩羿律師 (即吳文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狀章之日期為113年2月1日,核屬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等三人就被繼承人吳銘城如家事請求變更暨陳報㈦狀附表2-2所示遺產於繼承開始時有繼承權存在,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如家事請求變更暨陳報㈦狀附表2-3所示不動產於86年4月2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返還予被繼承人吳銘城之全體繼承人,聲明第三項被繼承人吳銘城如家事請求變更暨陳報㈦狀附表2-3所示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由被繼承人吳銘城之全體繼承人每人分得四分之一。查上開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之標的內容已包括聲明第二、三項之標的,是應以聲明第一項之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對被繼承人吳銘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繼承開始時有繼承權存在,其該等遺產價額暫核為新臺幣(下同)8,393,860元,再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繼承人每人各1/4,則本件原告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295,395元【計算式:8,393,860元×1/4×3=6,295,395元,元以下4捨5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附表: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標的價額(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 3/270 1,131元 2 金古段14地號土地 3/270 4,530元 3 金古段14-1地號土地 1/270 381 4 金古段14-2地號土地 3/270 96元 5 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4830/160704 17,183元 6 外員段259地號土地 552/43200 5,143元 7 外員段260地號土地 1707/171072 30,818元 8 外員段269地號土地 1380/46656 340元 9 外員段269-1地號土地 1380/46656 4,193元 10 外員段269-2地號土地 1380/46656 26,773元 11 外員段270地號土地 1725/172800 11,771元 12 外員段270-1地號土地 1725/172800 6,091元 13 外員段270-2地號土地 1725/172800 9,468元 14 外員段275地號土地 69/1728 43,375元 15 外員段275-1地號土地 69/1728 1,051元 16 外員段276地號土地 69/1728 697,448元 17 外員段276-1地號土地 69/1728 144,099元 18 外員段276-2地號土地 69/1728 366,139元 19 外員段279地號土地 69/1728 1,105元 20 外員段289地號土地 69/1728 120,240元 21 外員段290地號土地 69/1728 248,521元 22 外員段400地號土地 12/1080 178,878元 23 外員段410地號土地 12/1080 1,834元 24 外員段411地號土地 12/1080 2,078元 25 外員段414地號土地 12/1080 86,638元 26 外員段469地號土地 12/864 47,175元 27 外員段470地號土地 12/864 60,695元 28 外員段471地號土地 12/864 20,228元 29 外員段472地號土地 12/864 90,117元 30 外員段473地號土地 12/864 117,309元 31 外員段474地號土地 12/864 53,575元 32 外員段481地號土地 12/864 17,263元 33 外員段484地號土地 69/1728 405,509元 34 外員段485-1地號土地 69/1728 129,870元 35 外員段485-2地號土地 69/1728 540,606元 36 外員段486-1地號土地 69/1728 163,134元 37 外員段486-2地號土地 69/1728 64,181元 38 外員段514地號土地 69/1728 516元 39 外員段257地號土地 69/1728 25,653元 40 外員段273地號土地 69/1728 6,043元 41 外員段288地號土地 69/1728 40,775元 42 外員段399地號土地 12/1080 767,194元 43 外員段412地號土地 12/1080 70,633元 44 外員段413地號土地 12/1080 115,628元 45 外員段415地號土地 12/1080 885,846元 46 外員段465地號土地 69/1728 1,146,884元 47 外員段466地號土地 69/1728 790元 48 外員段480地號土地 12/864 850元 49 外員段487地號土地 69/1728 158,940元 50 外員段488地號土地 69/1728 94,614元 51 外員段510地號土地 69/1728 5,646元 52 外員段512地號土地 69/1728 29,975元 53 外員段516地號土地 69/1728 1,514元 54 外員段522地號土地 69/1728 82,593元 55 外員段554地號土地 12/1080 62,775元 56 外員段642地號土地 12/1080 489,434元 57 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3/270 205元 58 員山段594地號土地 3/270 62,220元 59 員山段595地號土地 3/270 25,187元 60 員山段596地號土地 3/270 439元 61 員山段598地號土地 3/270 3,107元 62 員山段600地號土地 3/270 14,731元 63 員山段610地號土地 3/270 4,065元 64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270 115,791元 65 金古段616地號土地 12/1080 456,826元 66 現金 全部 6,000元 合計 8,393,860元 說明: ⒈外員段485、486及511地號土地併入外員段276地號土地,爰不重複列入。 ⒉員山段597、599、601地號土地經重劃後變更為鄉東德段201地號土地,爰僅列計重劃後之地號。 ⒊編號3及編號57至63依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價額,餘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