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豊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7,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9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