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金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