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謝智謀(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海岳國際教育基金會之
董事長)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海岳國際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宜蘭縣海岳國際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
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又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海岳國際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主管機關審查准予變更登記之公函、修訂章程之董事會議決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宜蘭縣政府民國113年5月20日府教多字第1130083252號函、第1屆113年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紀錄暨線上會議截圖、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後財團法人宜蘭縣海岳國際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係就董事任期之變更,核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附表 :
條文 修正前 修正後 第5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4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