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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靖捷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九時三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附表:

(一)請確認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再次提出最新、正確之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請注意下列事項及併同提出下列所示資料:

1、財產目錄聲請人於前置調解聲請狀與更生聲請狀時所提出之財產目錄有所不同,請再次確認。財產清單應更新至陳報日前一日之完整財產資料,請注意財產清單應包含所有類型、形式之有價值財產(不限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得之部分),如有缺漏隱瞞或虛偽不實,將可能駁回本件聲請。另請陳報該機車係屬何人所有?如係他人所有,供聲請人占有使用之原因為何(例如有償租用或無償使用)?若為自己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及估價單。

2、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請提出自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每月之收入並非相同,應逐一羅列每月之收入各為何者,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3、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請提出自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除房屋租金外,是否尚有其他支出,若有且聲請人主張必要支出部分逾113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請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以及與其分擔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如主張必要支出總額少於每月17,076元,則請敘明所主張之具體數額即可,毋庸再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勾選「有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請說明該項情形。

(三)請確認聲請人債權人清冊及總金額,再次陳報最新、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及總金額:

聲請人於前置調解聲請狀與更生聲請狀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總金額,有所不同,請再次確認。另債務人清冊與債權人清冊有搞混之情形,請一併更正之。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自行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但不限於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一)聲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十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