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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邵招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時效中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民國96年7月15日借款新臺幣85萬元於債務人楊慧玲,迄今已逾請求權時效15年,惟聲請人因強盜等案,於107年3月9日即入監服刑,無法向債務人催討,行使請求權,故聲請時效中斷重新起算時效,請准予裁定系爭借款之時效終止日為115年7月15日等語。

二、經查,時效中斷之事由,屬於權利人於起訴後繫屬中案件,對於義務人所為時效抗辯,所為進一步之攻擊方法,並非得以單獨起訴之請求權基礎。從而,本件聲請人在本案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尚未繫屬下,即聲請裁定時效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時效中斷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