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蔡明沛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為期明瞭民國113年8月8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