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曾松樹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松樹為明瞭民國112年10月26日、113年1月18日之開庭內容,用以對照筆錄,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