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李宗諺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聆靈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經以原告於本院113年度羅司調字第137號調解程序所繳納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後,尚應補繳76,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