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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蔡澄偉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卓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8,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 山卓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