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林政希

林政男林政志林正哲林明岳林明志林嘉君林西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被 告 陳月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8年6月10日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之契約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總價款,即新臺幣(下同)3,315萬9,52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3,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