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贏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芸芊被 告 洪宇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