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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