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振興廟法定代理人 劉議文被 告 陳朝近
陳朝川林榮順林榮森劉福隆劉美珠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振興廟為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系爭土地分別遭被告陳朝近設定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陳朝川設定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林榮順、林榮森設定如附表三、四所示地上權、劉福隆設定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劉美珠設定如附表六所示地上權,上開地上權有部分因存續期間已屆滿而當然消滅,原告得依法請求塗銷,再者,自設定之日起算迄今已逾70年,系爭土地上現已無地上權人之建物,原告亦得請求終止後塗銷,如本院審地上權成立之目的等事實後認不宜遽為終止時,原告亦得請求定存續期間。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被告陳朝近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陳朝近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即4.5元之15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元(計算式:每年地租4.5元×15=6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酌定存續期間則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8元(計算式:每年地租4.5元×15=6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朝近請求部分,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68元。
㈡被告陳朝川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陳朝川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物上請求權涉訟,應以地上權登記面積31坪0合8勺(即102.74平方公尺)之土地價值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9,001元(計算式:102.7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891元/平方公尺=1,529,9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備位聲明一請求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陳朝川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即3元之15倍核定為45元(計算式:每年地租3元×15=45元);而備位聲明二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酌定存續期間則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5元(計算式:每年地租3元×15=45元)。是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朝近請求部分,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1,529,901元。
㈢被告林榮順、林榮森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如附表三、四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林榮順、林榮森應將如附表三、四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與備位聲明關於請求酌定存續期間,均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惟如附表三、四所示地上權未有地租之記載,故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為689,949元(計算式:297.52平方公尺即90坪×土地申報地價1,546元/平方公尺×10%×15=689,9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對被告林榮順、林榮森請求部分,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689,949元。
㈣被告劉福隆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劉福隆應將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物上請求權涉訟,應以地上權登記面積25坪3合3勺(即83.74平方公尺)之土地價值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246,972元(計算式:83.7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891元/平方公尺=1,246,97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備位聲明一請求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劉福隆應將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與備位聲明二關於請求酌定存續期間,均核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即2.5元之15倍核定為38元(計算式:每年地租2.5元×15=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對被告劉福隆請求部分,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1,246,972元。
㈤被告劉美珠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如附表六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劉美珠應將如附表六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與備位聲明關於請求酌定存續期間,均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惟如附表六所示地上權未有地租之記載,故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70,725元(計算式:73.62平方公尺即22坪3合7勺×土地申報地價1,546元/平方公尺×10%×15=170,7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對被告劉美珠請求部分,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170,725元。
㈥綜上,本件訴訟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
計算核定為3,637,615元(計算式:68元+1,529,901元+689,949元+1,246,972元+170,725=3,637,615)。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37,615元,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附表一: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武淵字第000649號 登記日期 (空白)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陳朝近 權利範圍 (空白)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新臺幣4元5角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壹參坪五合五勺 證明書字號 038冬山字第002449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附表二: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武淵字第000666號 登記日期 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陳朝川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10個年 地租 新臺幣3元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參壹坪零合八勺 證明書字號 038冬山字第002452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附表三: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48年 字號 羅字第001424號 登記日期 48年7月31日 登記原因 讓與 權利人 林榮順 權利範圍 4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玖零坪 證明書字號 038冬山字第000186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附表四: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48年 字號 羅字第001424號 登記日期 48年7月31日 登記原因 讓與 權利人 林榮森 權利範圍 4分之3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玖零坪 證明書字號 038冬山字第000187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附表五: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80年 字號 羅字第011590號 登記日期 80年7月26日 登記原因 贈與 權利人 劉福隆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新臺幣2元5角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一部貳伍坪參合參勺 證明書字號 羅地字第003692號 設定義務人 被繼承人:劉阿港等三人 其他登記事項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附表六: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5年 字號 羅字第002360號 登記日期 55年5月24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劉美珠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貳貳坪貳合柒勺 證明書字號 羅地字第003692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