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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