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宜潔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熊心瑜律師陳亭諠律師謝喬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