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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游力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游樂山法定代理人 游宸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召開之第三屆第六次派下員大會,其中「承認及討論事項」第二號之決議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