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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李碧雄

邱素珠李國興李南山

李錫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塗銷地上權等訴訟,並未明確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等資料,是原告起訴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故原告自應補正提出所述被告「薛榮連之全體繼承人」、「薛林阿忍之全體繼承人」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並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含查明有無拋棄繼承情形),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具準備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