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李碧雄
邱素珠李國興李南山
李錫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被 告 薛陳雪容
薛瑞濱林初義林智明林宜慧薛玲勳
薛玲滿薛玲春薛玲琴薛蘅菖郭薛愛淑薛裕源薛裕銘薛靜雯薛雅雯林珮樺林育存黃李阿蘭李莉珍陳輝雄陳權威
陳偉龍李雪如黃李美菊李美花柳李彩美簡秀菊
謝佳妤謝忠勳謝忠忱
謝國鑫謝國進陳哲森陳哲毅陳哲緯陳洪昇謝淑靜謝淑如謝淑英薛林柳欵薛德鎰薛德豊薛德興
薛德璟
彭薛梨瓊薛黎美薛秀娟薛如筠鄭薛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等人應分別就其等被繼承人薛榮連、薛林阿忍在原告所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所設定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終止地上權後辦理塗銷等情。是原告起訴之目的係為除去上述土地上所設定地上權之負擔,自屬因地上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首揭規定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萬2,7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附表:
一、請求被告薛榮連之繼承人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計算,即為150元(計算式:年租金10元×15=150元)
二、請求被告薛林阿忍之繼承人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為224萬2,572元【計算式:(55.8坪即184.46平方公尺)×申報地價8105元/平方公尺×10%×15=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4萬2,722元(計算式:150元+0000000元=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