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張穎仁
林文欽林威良被 告 宜蘭縣四季游泳會法定代理人 彭春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於宜蘭縣四季游泳會之會員資格存在等情。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