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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李丞駿訴訟代理人 張道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裝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