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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簡志成被 告 林賜政

林玉雲

林玉花林玉香林敏勝林敏輝林韋汎李宗哲李宗鎮李玲宜林阿琴潘秀涼游啓楨游麗芬游詔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於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所設之地上權應辦理繼承並予終止及塗銷等情,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元(計算式:年租金20元×15=300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