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陳宏育

陳粉絨陳玉翠陳玉真陳玉美林彩雲李祐承李秀霞李秀玲陳秋蘭陳春微陳玉蟬陳俞安陳阿錦陳威利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追加原告 陳奇祥被 告 陳連成

陳錦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關於所有物排除妨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應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為請求,始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

三、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陳連成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登記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塗銷。㈡被告陳連成、陳錦秀應將起訴狀附圖編號L、M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其中上開第㈠、㈡項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與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萬7,0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附表:

一、系爭地上權登記部分:15,015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66平方公尺(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9坪5合8勺,約為31.66平方公尺)=475,375元。

二、拆除系爭建物部分:15,015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8.94平方公尺(依附圖編號L、M所示面積)=2,987,084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