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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煌

陳聖宏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嘉雄

陳碧蓮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游錦章

游坤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上訴人陳聖宏一併提起之反訴聲明部分,係上訴後始提起反訴,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提起反訴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