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5號原 告 李健禾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追加原告 李嘉偉
李家寶
李育叡李金興曾邱素嬌曾佳浚被 告 曾明偉
曾明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南國被 告 曾明傳
曾沂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被 告 曾沂通
曾絨
吳惠珍
吳明德
吳恩澤吳俊吉吳惠瑛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備位訴之聲明是否漏載請求被告就本件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1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