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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李圻梅被 告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㈠110年8月15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討論與表決「(第二案)規約審定」之表決情形及書面紀錄。㈡各區分所有權人已收受前開會議紀錄之相關事證。上開書狀應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7日內,具狀表明意見,並附具繕本予被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日期: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