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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34號上 訴 人 黃郁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興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4號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