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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5號原 告 歐巳瑄被 告 陳思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歐巳瑄曾聲請對被告陳思涵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2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340元,業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