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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佳柔相 對 人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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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賓林偉廉

林敏子林雪如林雪娥林文忠林文孝林文祥林昭志林國威林邑俞林添萬林朝棟王林阿蜂林美雲被 代位人即受告知人 李秀霞

林文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即被告林佳柔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3內容欄「宜蘭縣○○鄉○○段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許婉芳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