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瑞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京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閱覽憑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