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林速真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被告 林長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林佩蘭輔 佐 人 曹宇賢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林速鈴輔 佐 人 何冠彰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被 告 即反請求被告 林佩觀上列原告林速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及被告林速鈴反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被告林佩蘭反請求回復繼承等事件(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一姓名欄關於「林素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速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姓名,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