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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春天家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紋如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陳頡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林錫泉與被告林石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由其承當被告林泰禎、林木榮、林漢同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