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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玉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竣傑上 訴 人 偉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恒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弘亮等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萬4,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