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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聲 請 人 蔡盛輝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方裕元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清羽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聲請交付民國114年6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7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故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