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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戴阿季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鐘錦昌

盧碧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聲明之內容,應為新臺幣(下同)4,313,993元【計算式:即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10,464元/㎡×原審附圖所示編號A、B、C1、C2、D部分之面積(0.19㎡+60.6㎡+291.26㎡+58.08㎡+2.14㎡)=4,313,9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