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抗 告 人 石枝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石瑞鴻、石瑞銘、石浩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