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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吳李淑霞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被 告 曾浚豪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邱梅蕙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A05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A05(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原告起訴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A06代為訴訟行為。嗣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2月25日已滿18歲而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因而消滅。因本件兩造迄未聲明由上開被告本人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A05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蔡仁昭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