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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建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內容,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其聲請之程序顯有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並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㈧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權依序

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㈣各筆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㈤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

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