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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優得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穎被 上訴人 宜蘭縣立東光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煇志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簡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志勇,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張煇志,張煇志業於民國114年9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5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兩造於112年5月間簽訂「112年度充實體育器材設備」財物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316,800元向上訴人採購如附表「器材名稱」欄所示之體育器材,上訴人並依系爭契約繳納履約保證金3萬元。嗣上訴人於112年7月3日履約後,被上訴人卻藉口上訴人提出之給付不合系爭契約之需求規範為由主張驗收不通過,進而解除契約,並要求上訴人繳納採購案補救賠償金31,680元。惟上訴人已依約提出給付,並依被上訴人要求完成修正或改善,被上訴人卻刻意違反契約精神,惡意解除系爭契約,並非適法。退步言之,縱上訴人之給付於複驗後仍不合格,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至多僅得減價驗收,亦不得解除契約。是被上訴人應依系爭契約給付上訴人採購價金316,800元、履約保證金3萬元,並返還採購案補救賠償金31,680元。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1項及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79,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於本院補充陳述:㈠、就附表編號1所示器材,上訴人已提出銷貨證明予被上訴人;且上訴人於第一次驗收時即已提供出廠證明予被上訴人,其後驗收時亦出具手機照片原檔予被上訴人,應可放大檢視,如不清楚亦應現場實測,不應逕行退貨,違反契約精神。㈡、就附表編號2所示器材,上訴人投標時已給予鋼材證明文件,經被上訴人認係合格標,竟於後續驗收時始稱無法採用。且鋼柱體測量方式需水平校正才會準確,被上訴人之測量方式有誤。上訴人亦已提出各別柱體、保護槓、置桿槓片、夾心J鉤之抗壓測試報告,被上訴人於最後一次驗收始稱該等報告不能使用。㈢、就附表編號3所示器材,於第一次驗收時已出具原廠證明,證明器材外層為PVC,中層為高密度泡棉,內層部分大部分廠商都需要配重布條,知名廠牌也是如此製作。㈣、就附表編號4所示器材,上訴人於第一次驗收時已出具原廠證明;且被上訴人係尋找最凹處測量,並非正常測量方式等語。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則以:上訴人之給付未符合系爭契約如附表「器材規格」欄所示之要求,經被上訴人多次驗收並限期後仍有如附表「驗收結果」欄所示之不合格情形,是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及第17條第1款第9目規定解除契約應屬有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或返還上述款項則無理由等語置辯。另就上訴人之上訴,則答辯以:被上訴人係依系爭契約規定驗收、解除契約,況上訴人所提出之原廠證明書係上訴人自己出具,不足為證明原廠出廠之事實等語。

三、原審審理結果,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79,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均引用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㈡至㈣所載,另補充如下:

㈠、上訴人上訴理由主張就附表編號1所示器材,已提出銷貨證明予被上訴人,並提出機器重量證明等語,此部分關於器材規格6.「獨特粉末塗層可抵抗戶外UV,適合室內或室外進行訓練」,上訴人固提出國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成份分析、品質檢驗報告為憑(見原審卷第119頁、第121頁)。然此分析或檢驗報告,僅能佐證國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黑砂(產品編號0-9262G)相關成分及品質,附表編號1所示器材是否使用上述黑砂則有未明,難認雪橇訓練車有符合器材規格6.之內容。又關於器材規格8.機器重量:89.8kg(±5%)部分,上訴人固提出聲明書為憑(見原審卷第125頁),惟聲明書所附佐證之照片機器重量之顯示不清,無法使被上訴人驗收時一望即知附表編號1所示器材是否符合上述重量要求。

㈡、就附表編號2所示器材,上訴人雖主張投標時已給予鋼材證明文件、已提出抗壓報告,且被上訴人之測量方式有誤等語。惟查,其中關於器材規格1.柱體用管皆為台灣的鋼鐵廠出廠材質結構用、器材規格8.投標時請檢附台灣的鋼鐵廠出廠之材料來源證明文件部分,上訴人固主張重量訓練架係購自紘揚鋼鐵有限公司,而紘揚鋼鐵有限公司係購自燁旺鋼管有限公司等情,並提出紘揚鋼鐵有限公司鋼鐵材料來源證明、升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予燁旺鋼管有限公司之鋼管品質證明書為證(見原審卷第127頁、第129頁)。然此僅能部分證明重量訓練架係使用購自紘揚鋼鐵有限公司轉購自其他鋼鐵廠之鋼材,但鋼材或柱體用管是否係依約定使用台灣的鋼鐵廠所出廠,則有未明。且上訴人雖主張投標時有檢附台灣鋼鐵廠出廠之材料來源證明文件,惟迄未就此提出佐證,其主張難認可採。又關於器材規格4.柱體尺寸:75mm*75mm*3mm(±5%)部分,考量誤差範圍後可知,上訴人提出之重量訓練架之柱體鋼材厚度至少應有2.85mm,然上訴人所為之給付經丈量後部分僅有2.7mm、2.8mm,顯未達需求標準。上訴人泛稱被上訴人之測量方式有誤,卻迄未具體說明有何錯誤之處,難認上訴人之主張可採。再者,關於器材規格6.夾心J鉤須可承重500kg,保護槓片須可承重300kg,置桿槓片須可承重500kg,框體須可承重500kg部分,以器材名稱為重量訓練架觀之,即係指重量訓練架於操作時各重要零件之承重能力。上訴人固提出各別柱體、保護槓、置桿槓片、夾心J鉤之抗壓測試報告(見原審卷第135至139頁),惟並非重量訓練架於使用操作時,上述零件於器材運作下之承重重量,是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未提出符合需求規範之證明,亦屬有憑。

㈢、上訴人上訴理由主張其已於第一次驗收時就附表編號3所示器材出具原廠證明,證明器材外層為PVC,中層為高密度泡棉,內層部分大部分廠商都需要配重布條等語。經查,關於附表編號3器材規格之材質為外皮PVC、中層高密度泡棉部分,上訴人固提出聲明書、擒抱柱圖片及網站連結資料以供查詢(見原審卷第141頁、第143頁),惟上開聲明書係上訴人自行出具,上訴人並未說明擒抱柱就係自行製作或向製造廠購入,故聲明書顯不具佐證效力。況上訴人提出之擒抱柱給付,經被上訴人查驗內含布條乙節,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雖辯稱國際知名品牌conti亦為如此製作云云,惟未經上訴人舉證說明,自難認上訴人主張可採。

㈣、上訴人主張其於第一次驗收時已就附表編號4所示器材出具原廠證明,且被上訴人係尋找最凹處測量,並非正常測量方式等語。經查,該器材規格與驗收結果不符,已如附表編號4所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驗收時係尋找最凹處測量,並未舉證。其所稱第一次驗收時已就附表編號4所示器材出具原廠證明,亦無提出證據相佐,難認上訴人之主張可採。

㈤、另上訴人雖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請求送鑑定,惟上訴人並未具體指明係就系爭契約中之何部分、何項目送請鑑定,況上訴人於114年1月21日提起本件上訴後,僅載明上訴聲明,並未載明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於114年7月1日行準備程序,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見本院卷第45頁)。本院再於114年7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47頁),上訴人始於114年8月1日提出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且於上訴理由狀中並未請求鑑定。

本院又分別於114年9月9日、114年10月14日再行準備程序,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而仍未到庭(見本院卷第83、95頁),遲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始到庭並為上開主張,則上訴人請求送請鑑定意在延滯訴訟,應予駁回。

五、綜上,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許婉芳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附表編號 器材名稱 器材規格(需求規範) 驗收結果 1 雪橇訓練車 ⒈前後輪軸皆設有阻力裝置。 ⒉4段阻力調整,可輕鬆透過撥桿進行阻力調整。 ⒊輪胎式設計可在跑道、草皮不受限制皆可順暢進行訓練。 ⒋可雙向移動,進行推、拉等多功能訓練。 ⒌符合人體工學的性能握把。 ⒍獨特粉末塗層可抵抗戶外UV,適合室內或室外進行訓練。 ⒎內置空間可存放選配配件,附有移動操作圖示。 ⒏機器重量:89.8㎏(±5%)。 ⒐器材尺寸:(長×寬×高):133㎝*81㎝*94㎝(±5%)。 ⒑本產品不接受大陸廠牌及大陸製品。 ⒈阻力調節撥桿仍未改善,僅於原調節旋轉器塑膠蓋上鎖上螺絲短柱,功能並未改變。 ⒉行進間有異音未改善,行進間輪軸晃動,輪胎變形。 ⒊雖附有國麗實業黑砂漆成分分析及品質檢驗報告書,未能證明用於本雪撬訓練車。 ⒋雖附有機器重量證明,照片模糊無法辨識確實重量。 2 重量訓練架 ⒈柱體用管皆為台灣的鋼鐵廠出廠材質結構用。 ⒉烤漆採用塗膜均勻,包覆性佳的粉體塗料。 ⒊尺寸:高245㎝*寬196㎝*深158㎝(±5%)。 ⒋柱體尺寸:75㎜*75㎜*3㎜(±5%)。 ⒌內含夾心J鉤/保護槓*1(對)/置槓鉤*3(支)、置槓片桿*6支(含以上)。 ⒍夾心J鉤須可承重500㎏,保護槓須可承重300㎏,置槓片桿須可承重500㎏,框體須可承重500㎏。 ⒎置槓片桿表面須電鍍處理。 ⒏鋼材:投標時請檢附台灣的鋼鐵廠出廠之材料來源證明文件。 ⒐台灣製造生產,驗收時檢附台灣製造證明。 ⒑本產品不接受大陸廠牌及大陸製品。 ⒒夾心J鉤及旋出式保護槓可依據運動調整孔位,可調整孔位23段(含以上)。 ⒓單槓須可以依據運動上下調整孔位。 ⒔產品底部須有防滑橡膠腳套。 ⒈所附主結構出廠材料來源證明未明確。 ⒉所附台灣製造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效力。 ⒊柱體鋼材厚度實際丈量部分僅有2.7㎜、2.8㎜與需求規範不符。 ⒋夾心J鉤須可承重500㎏,保護槓須可承重300㎏,置槓片桿須可承重500㎏,框體須可承重500㎏之含照片檢驗報告;有附證明書正本,檢測報告照片顯示僅送部分零件檢驗,非整組器材檢測受力點之承重力,與實際使用受力方向無關。 3 擒抱墊 ⒈尺寸:長76㎝*寬46㎝(含以上)。材質:外皮PVC、中層高密度泡棉。 ⒈外皮未提出PVC證明,內容物摻雜布條等雜物,非完全中層高密度泡棉,廠商說明無改善。 4 擒抱訓練保護墊 ⒈尺寸:長280㎝*寬200㎝*厚30㎝(含以上)。 ⒉外層PVC 0.5㎜(含以上)夾網防水帆布。 ⒈實際丈量寬278㎝×長196㎝×高28㎝,與需求規範尺寸未符;僅以小段海綿填塞於底側,驗收時已脫離泡棉主體。 ⒉未檢附外層為夾網之證明。 ⒊未檢附擒抱訓練保護墊外層PVC 0.5㎜證明。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