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東安聖祖廟法定代理人 吳春芳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上訴人 朱永煇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14年度宜簡字第13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14年11月26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4年度宜簡字第135號拆屋還地事件一、二審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