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張淑晶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羅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114年度羅簡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曉蒨